環保

修正「應回收廢乾電池回收清除處理補貼費率」自110年7月1日生效

主管機關: 環保署回收基管會
發布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布日期: 110.05.26
發布字號: 環署基字第1101057710號公告
異動性質: 修正
法規名稱: 應回收廢乾電池回收清除處理補貼費率
內容: 主    旨:修正「應回收廢乾電池回收清除處理補貼費率」(如附表),並自中華民
          國一百十年七月一日生效。
依    據: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補貼申請審核管理辦法第五條。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