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影響評估




為預防及減輕開發行為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藉以達成保護環境的目的,政府於民國83年通過環境影響評估法,對於環境影響評估程序及相關事宜有明文規定。

主辦機關:

環境影響評估之中央主管機關為行政院環保署,在直轄市、縣市政府為其環保局,

環境影響評估採一級一審制,即由申請開發事業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對應之同級環保主管機關負責審查。

審查流程:

步驟1: 依照「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認定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開發行為,應於規劃時,

公開邀請當地居民或有關團體舉行會議,並依「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規定作成環境影響說明書。

步驟2: 於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時,提出環境影響說明書,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送同級之環保主管機關審查。

步驟3: 環境影響說明書審查結論為通過或有條件通過者,開發單位應於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後動工前舉行公開說明會,

並依環境影響說明書所載內容及審查結論切實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