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

修正「應進行流向追蹤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產品」公告事項第2項附表,自111年7月1日生效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15日環署循字第1101117593號

主  旨:修正「應進行流向追蹤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產品」公告事項第二項附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七月一日生效。

依  據:廢棄物清理法第三十九條之一第一項。

 

署  長 張子敬


附表(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