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預告「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管理辦法」第4條之1、第18條修正草案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0日 環署基字第1101159279號

主  旨:預告修正「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管理辦法」第4條之1、第18條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二、修正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16條第4項。

三、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之眾開講(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管理會

(二)地址:臺北市中正區衡陽路99號13樓

(三)電話:(02)2370-5888分機3307

(四)傳真:(02)2370-3846

(五)電子郵件:alcheng@epa.gov.tw

 

署 長 張子敬 公假

副署長 蔡鴻德 代行


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管理辦法第四條之一、第十八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