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0年12月10日 環署基字第1101159279號
主 旨:預告修正「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管理辦法」第4條之1、第18條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二、修正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16條第4項。
三、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之眾開講(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管理會
(二)地址:臺北市中正區衡陽路99號13樓
(三)電話:(02)2370-5888分機3307
(四)傳真:(02)2370-3846
(五)電子郵件:alcheng@epa.gov.tw
署 長 張子敬 公假
副署長 蔡鴻德 代行
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管理辦法第四條之一、第十八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