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 | 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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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布日期: | 109.06.04 |
發布字號: | 環署督字第1090042111號函 |
異動性質: | 訂定 |
法規名稱: | 清潔人員職業安全衛生促進小組設置要點 |
內容: |
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推動落實職業安全衛生工作及 自主管理之精神,並確保清潔人員工作場所之安全及健康,特設置清 潔人員職業安全衛生促進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促進地方政府環保機關落實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規。 (二)促請地方政府環保機關落實清潔人員執行勤務標準作業程序。 (三)促請地方政府環保機關加強辦理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教育訓練。 (四)提供清潔人員執行勤務安全相關政策建議、規劃及協調,並協助進 行輔導、考核,以落實執行。 (五)促請職業災害發生之地方政府環保機關進行專案報告及檢討改善作 為。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署環境督察總隊總隊長兼任;副召集人一 人,由本署環境督察總隊副總隊長兼任。 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署環境督察總隊簡任人員擔任,輔助召 集人綜理本小組事務;幕僚作業由本署派員兼辦。 四、本小組置委員十九人,除召集人及副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另置委員 十七人,由下列人員擔任,且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一)中央機關代表三人: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及本署廢棄物管理處、 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管理會各推派一人。 (二)地方政府環保機關代表七人:由三個直轄市政府及四個縣(市)政 府所屬環保機關各推派一名職業安全衛生業務相關主管;縣(市) 政府所屬環保機關於必要時得推派鄉(鎮、市)公所一名職業安全 衛生業務相關主管。 (三)工會代表七人:由全國環保公務機關總工會推派。 五、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有關機關或工會代表職務異動時,應改派代表補足原任期。 六、本小組會議原則每季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擔 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七、本小組之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 前項會議,有關機關或工會代表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派相當層級代 表出席。 本小組開會時,得視議題需要邀請相關機關(構)、團體代表或專家 學者列席。 八、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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