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

修正「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再生資源回收再利用促進委員會組織規程」第4條、第10條條文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再生資源回收再利用促進委員會組織規程第四條、第十條修正條文
第 四 條  委員會置委員二十一人至二十五人,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為當然委員外,由主任委員就相關政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及環境保護團體代表聘兼;其中學者專家及環境保護團體代表,不得少於全體委員人數之二分之一。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
第 十 條  委員會委員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