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

修正「營建工程業主違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處理原則」,名稱並修正為「營建業主違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處理原則」,自111年11月1日生效

主管機關: 環保署空保處
發布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布日期: 111.06.29
發布字號: 環署空字第1111084659號函
異動性質: 修正
法規名稱: 營建業主違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處理原則
內容:
一、為使營建業主違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
    理辦法)之各違規行為,其缺失記點及處理有所依循,特訂定本原則
    。

二、違反管理辦法之各違規行為,其缺失記點如下:
(一)缺失記點原則:如附表。
(二)缺失記點處理原則:
      1.稽查當次之缺失點數合計未達十點者,屬違規情節輕微,得依行
        政程序法第一百六十五條規定,以行政指導方式,要求營建業主
        限期採行或完成設置防制設施;倘屆期未採行或完成設置防制設
        施者,則依違反管理辦法規定處分。
      2.稽查當次之缺失點數合計在十點以上者,屬違規事實明確,可逕
        依違反管理辦法規定處分。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