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

修正「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研究發展獎勵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主管機關: 環保署管考處
發布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布日期: 109.07.27
發布字號: 環署管字第1090056847號函
異動性質: 修正
法規名稱: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研究發展獎勵要點
內容:
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本署)為鼓勵同仁積極從事個人集體研
    究工作,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研究發展實施要點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署人員從事研究發展工作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得依照本要點給與鼓
    勵:
(一)對於行政革新研提新方案或新制度,具有重大價值者。
(二)對於機關業務研提具體改進辦法,具有效益者。
(三)對於行政措施研提改進方法,能獲致便民效果者。
(四)對於行政管理制度及管理方法研提改善方案,能增進辦事效能者。
(五)對於環保機關組織或法令規章研提調整修正意見實施後能收精簡效
      果者。
(六)對於環保機關業務或行政管理提出著作,具有特殊學術價值者。
(七)對環境保護技術創新或發明。經採行確據改善或保護環境者。
(八)其他研究發展事項,有益於機關業務及行政革新者。

三、下列研究報告不予獎勵:
(一)已在其他機關獲獎者。
(二)非最近二年內研究完成者。
(三)接受專案支助研究者。
(四)屬委託計畫研究成果者。
(五)未登錄政府資訊系統者。

四、研究人員提出之研究報告,由本署研究發展評審會審核評定。
    前項評審會,由本署署長遴選署內及署外學者專家擔任,並指定副署
    長一人為召集人,均為無給職。但審查研究報告得依規定支給審查費
    。

五、研究報告評分之標準如下:
(一)文字結構(百分之十)。
(二)創見性(百分之三十)。
(三)可行性(百分之三十)。
(四)貢獻性(百分之三十)。
    前項報告內容應包括:摘要、前言、研究方法、結果、結論、及建議
    事項。

六、研究報告經本署研究發展評審會會議評定等級後,依下列標準給獎:
(一)優等一名(九十分以上)記功二次及由本署發給獎狀一幀。
(二)頭等二名(八十分以上)記功一次及由本署發給獎狀一幀。
(三)貳等三名(七十五分以上)嘉獎二次及由本署發給獎狀一幀。
(四)佳作(七十分以上)嘉獎一次及由本署發給獎狀一幀。

七、研究發展獎勵案件之申請及審查程序如下:
(一)申請人於選定研究項目後應填具研究計畫表(如附表一)於每年一
      月底前送管制考核及糾紛處理處(以下簡稱管考處),管考處於二
      月底前彙簽當年度自行研究計畫項目報請署長核定。
(二)申請人應於每年三月底前,將當年度研究計畫項目、期程、經費等
      登錄於政府研究資訊系統,有增修異動並應即時更新。
(三)申請人應於次年一月底前填具研究報告提要表(如附表二)並檢附
      研究報告(一式二份)送交管考處辦理評審。
(四)每一研究報告均分由審查委員初評;再召集評審會複評後簽報署長
      核定,公開頒獎。
(五)管考處應於每年四月底前至政府研究資訊系統,確認本署登錄情形
      。

八、本署得視需要或配合國家發展委員會,不定期對本署及所屬機關查證
    研究發展工作推動成效,進行書面或實地查訪。

九、本要點所需費用在本署相關經費項下勻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