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

訂定「限制含汞產品輸入」,自110年1月1日生效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
中華民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環署廢字第 1090062877 號
主 旨:訂定「限制含汞產品輸入」,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 據: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一條。
公告事項:
一、下列含汞產品禁止輸入:
(一) 開關及繼電器。但不含每個電橋、開關或繼電器最高含汞量為二十毫克以下之極高 精確度電容、損耗測量電橋及用於監控儀器之高頻射頻開關及繼電器。
(二) 普通照明用高壓汞燈。
(三) 氣壓計、濕度計、壓力計、溫度計(含體溫計)及血壓計等非電子量測儀器。但不 含安裝在大型設備中或用於高精度測量者。
二、前項禁止輸入之含汞產品,具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出具證明文件,經中央主管機關審 查核准,始得輸入:
(一) 保護民眾和軍事用途所必須。
(二) 用於研究、儀器校準或用於參照標準。
(三) 屬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而無法取得適當無汞替代產品。
署 長 張子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