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

環境部公告:修正「禁止足使水污染行為」,自114年3月1日生效


環境部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6日環部水字第1121335997號

主  旨:修正「禁止足使水污染行為」,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三月一日生效。

依  據: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五款。

公告事項:附表所列足使水污染之行為,應禁止之。

 

部  長 薛富盛


禁止足使水污染行為(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