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

修正「鼓勵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垃圾焚化廠作業辦法」第27條條文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中華民國10994
環署督字第1091150116
修正「鼓勵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垃圾焚化廠作業辦法」第二十七條。
附修正「鼓勵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垃圾焚化廠作業辦法」第二十七條
署  長 張子敬
 
鼓勵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垃圾焚化廠作業辦法第二十七條修正條文
第二十七條  垃圾焚化廠興建營運期間,興建營運公司應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及相關規定申請證照或許可,主辦機關並協助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