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

環境部公告:修正「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所主管災害緊急應變警報訊號之種類、內容、樣式、方法及其發布時機」公告事項第5項,名稱並修正為「環境部所主管災害緊急應變警報訊號之種類、內容、樣式、方法及其發布時機」,自即日生效


環境部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14日環部化字第1138102890號

主  旨:修正「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所主管災害緊急應變警報訊號之種類、內容、樣式、方法及其發布時機」公告事項第五項,名稱並修正為「環境部所主管災害緊急應變警報訊號之種類、內容、樣式、方法及其發布時機」,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災害防救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第五項修正為:警報訊號發布之時機如下:

(一)消防車、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輛、救護車、警車及工程救險車警報訊號:

1、消防車、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輛、警車及工程救險車緊急前往災害現場搶救或執行勤務時。

2、救護車緊急前往災害現場救護或運送傷患至醫療機構就醫時。

3、於災害現場進行救護,指揮官認有必要時。

(二)緊急疏散警報訊號:

1、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須立即疏散民眾時。

2、災害規模廣大或有擴大之虞,須立即疏散民眾時。

(三)懸浮微粒物質災害警報訊號:由本部依實際懸浮微粒物質大氣濃度情況發布。

 

部  長 薛富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