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

修正「列管毒性化學物質及其運作管理事項」部分公告事項及公告事項第2項附表2、公告事項第3項附表3、公告事項第4項附表4,自即日生效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 中華民國10998
環署化字第1098000452A
主  旨:修正「列管毒性化學物質及其運作管理事項」部分公告事項及公告事項第二項附表二、公告事項第三項附表三、公告事項第四項附表四,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八條、第十一條及第四十四條第四項。
公告事項:
一、公告毒性化學物質及其管制濃度與分級運作量如附表一。本公告所稱毒性化學物質指附表一所列化學物質含量達管制濃度以上之物質。
二、下列物質或物品,不受本法之管制:農藥管理法所稱農藥、飼料管理法所稱飼料及飼料添加物、動物用藥品管理法所稱動物用藥品、藥事法所稱藥物、管制藥品管理條例所稱管制藥品、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所稱化粧品、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所稱食品、菸害防制法所稱菸品、原子能法及游離輻射防護法所稱放射性物質、空氣污染防制法所稱蒙特婁議定書列管化學物質、環境用藥管理法所稱環境用藥、商品檢驗法所稱商品及經登記廢棄之列管物質。
三、醫療院所使用環氧乙烷作為醫療器材消毒用途或甲醛作為固定防腐、消毒用途者,得貯存於運作場所內。不受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許可登記核可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之限制。
四、使用4,4’-亞甲雙(2-氯苯胺)之公告列管毒性化學物質供防水及舖面施工用之運作場所,應於完成該毒性化學物質運送表單申報後,始得施工。該場所之使用、貯存免取得登記文件或核可文件,並免設置專業技術管理人員。施工場所該毒性化學物質登記號碼統一定為067-00-00001
署  長 張子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