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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令:修正「行政院緊急公害糾紛處理小組組織規程」

行政院
中華民國113年3月18日院臺環字第1131003469號

修正「行政院緊急公害糾紛處理小組組織規程」。

附修正「行政院緊急公害糾紛處理小組組織規程」

 

院  長 陳建仁

 

行政院緊急公害糾紛處理小組組織規程修正條文

第 一 條  本規程依公害糾紛處理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緊急公害糾紛處理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協調、督導中央有關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於重大緊急公害糾紛事件發生時,即時採行適切之處理措施。

  二、本院各機關間具爭議性之公害糾紛處理事務之協調、督導及考核事項。

  三、其他有關重大緊急公害糾紛事件之處理事項。

  前項所稱重大緊急公害糾紛,指公害糾紛危及重大公共利益或社會安全者。

第 三 條  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院副院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院指定本小組委員一人兼任之。

  本小組置委員十六人,除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由本院指定政務委員一人、本院秘書長、內政部部長、國防部部長、財政部部長、教育部部長、經濟部部長、交通部部長、本院主計總處主計長、農業部部長、衛生福利部部長、環境部部長、文化部部長、國家發展委員會主任委員及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任委員組成。

第 四 條  本小組幕僚作業,由環境部擔任之。

  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秉承召集人指示,辦理本小組有關業務;副執行秘書二人襄助之,均兼任。

  本小組所需工作人員,由環境部及各有關機關指派人員兼辦之,均受執行秘書之指揮監督。

第 五 條  本小組委員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機關人員列席。

第 六 條  本小組業務經費,由各有關機關於相關預算項目內勻支。

第 七 條  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

第 八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行政院緊急公害糾紛處理小組組織規程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