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環部空字第1131087367號 主 旨:修正「直轄市、縣(市)各級空氣污染防制區」,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 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五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直轄市、縣(市)各級空氣污染防制區,如附表。 部 長 彭啟明 附表(請參見PDF) 其他事項說明(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