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

修正「環境用藥禁止含有之成分及檢驗方法」,自即日生效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 中華民國1091210
環署化字第1098000635A
主  旨:修正「環境用藥禁止含有之成分及檢驗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環境用藥管理法第七條、第五十七條。
公告事項:
一、環境用藥禁止含有之成分如附件。
二、環境用藥標準檢驗方法,有國家標準者,依國家標準,有環境檢測標準方法(NIEA)者,依環境檢測標準方法;未訂國家標準及環境檢測標準方法者,可採用下列來源之檢測方法:
(美國環保署公告方法(USEPA)。
(美國公共衛生協會之水質及廢水標準方法(APHA)。
(日本工業規格協會之日本工業標準(JIS)。
(美國材料試驗協會之方法(ASTM)。
(國際公定分析化學家協會之標準方法(AOAC)。
(國際標準組織之標準測定方法(ISO)。
(歐盟認可之檢測方法。
三、依前項檢測方法檢測之檢出含有限值為10 MDLMethod Detection Limit, MDL)。
署  長 張子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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