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 |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0日 環署化字第1098000635A號 |
主 旨:修正「環境用藥禁止含有之成分及檢驗方法」,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環境用藥管理法第七條、第五十七條。 公告事項: 一、環境用藥禁止含有之成分如附件。 二、環境用藥標準檢驗方法,有國家標準者,依國家標準,有環境檢測標準方法(NIEA)者,依環境檢測標準方法;未訂國家標準及環境檢測標準方法者,可採用下列來源之檢測方法: (一) 美國環保署公告方法(USEPA)。 (二) 美國公共衛生協會之水質及廢水標準方法(APHA)。 (三) 日本工業規格協會之日本工業標準(JIS)。 (四) 美國材料試驗協會之方法(ASTM)。 (五) 國際公定分析化學家協會之標準方法(AOAC)。 (六) 國際標準組織之標準測定方法(ISO)。 (七) 歐盟認可之檢測方法。 三、依前項檢測方法檢測之檢出含有限值為10 MDL(Method Detection Limit, MDL)。 署 長 張子敬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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