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 |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1日 環署空字第109120315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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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預告訂定「應符合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之公告場所」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二、訂定依據: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第6條。 三、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之眾開講(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預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 (二)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秀山街4號14樓 (三) 電話:(02)23712121分機6410 (四) 傳真:(02)23113185 (五) 電子郵件:yhhsiehyh@epa.gov.tw 署 長 張子敬 應符合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之公告場所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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