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

環境部公告:修正「物品或其包裝容器及其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公告事項第12項規定,自114年7月1日生效

環境部公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30日環部循字第1146107953D號

主  旨:修正「物品或其包裝容器及其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公告事項第十二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七月一日生效。

依  據: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五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第十二項修正為:物品及容器責任業者,其年度應繳納之回收清除處理費為新臺幣一百元以下者,免辦理登記、申報及繳費。

前項規定,於塑膠類平板包材責任業者,其年度應繳納之回收清除處理費為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下者,亦適用之。

塑膠襯墊及泡殼責任業者應辦理登記、申報及繳費之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部  長 彭啟明


其他事項說明(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