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4年4月30日環部循字第1146107953D號
主 旨:修正「物品或其包裝容器及其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公告事項第十二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七月一日生效。
依 據: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五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第十二項修正為:物品及容器責任業者,其年度應繳納之回收清除處理費為新臺幣一百元以下者,免辦理登記、申報及繳費。
前項規定,於塑膠類平板包材責任業者,其年度應繳納之回收清除處理費為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下者,亦適用之。
塑膠襯墊及泡殼責任業者應辦理登記、申報及繳費之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部 長 彭啟明
其他事項說明(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