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4年5月13日環部化字第1148107690號
主 旨:修正「列管關注化學物質及其運作管理事項」公告事項第一項附表一、第二項附表四,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項、第二十七條第二項、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四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及第四十四條第四項。
部 長 彭啟明
列管關注化學物質及其運作管理事項公告事項第一項附表一、第二項附表四(請參見PDF)
其他事項說明(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