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4年6月4日環部循字第1146109122號
主 旨:訂定「限制含壬基酚及壬基酚聚乙氧基醇之清潔劑輸入」,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一條。
公告事項:
一、本公告所稱清潔劑,指任何含有肥皂或界面活性劑成分,用於洗滌或清潔過程之產品,包括液體、粉末、膏狀等型態。
二、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十二月一日起禁止含壬基酚或含壬基酚聚乙氧基醇濃度達百分之五重量百分比以上之清潔劑輸入;其濃度達百分之零點一以上未滿百分之五重量百分比者,自一百十六年六月一日起禁止輸入。
三、前項禁止輸入之含壬基酚或含壬基酚聚乙氧基醇清潔劑,具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請者應出具證明文件,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核准,始得輸入:
(一)保護民眾和軍事用途所必須。
(二)無法取得適當替代品,且用於受控之系統、製程、防制設備,可完全回收、焚化或自廢水移除。
部 長 彭啟明
其他事項說明(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