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4年6月10日環部循字第1146111066號
修正「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之一。
附修正「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之一
部 長 彭啟明
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之一修正條文
第二十五條之一 依第四條第二項第二款、第十一條第二項第二款、第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十七條第三項第三款、第十八條第三項第二款、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項第二款規定所提之文件,應以紙本方式為之。但該文件係由國外主管機關或政府直接出具或副知我國中央主管機關者,不在此限。
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之一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其他事項說明(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