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令
中華民國114年6月27日環部管字第1147113537號
修正「環境部六輕相關計畫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執行監督委員會設置要點」第四點、第五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環境部六輕相關計畫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執行監督委員會設置要點」第四點、第五點
部 長 彭啟明 出國
政務次長 葉俊宏 代行
環境部六輕相關計畫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執行監督委員會設置要點第四點、第五點修正規定
四、本委員會置委員二十一人,除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另置委員二十人,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一)機關委員六人:分別由經濟部、雲林縣環境保護局局長、雲林縣麥寮鄉公所、雲林縣臺西鄉公所、彰化縣環境保護局、彰化縣大城鄉公所指派代表。
(二)專家學者委員八人:由本部就相關專長之學者專家遴選之。
(三)居民及民間團體代表六人:由雲林縣麥寮鄉海豐村村長、後安村村長、中興村村長及民間團體推薦代表擔任之。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五、本委員會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專案會議及現場勘查。本委員會會議主席由召集人擔任之,召集人不克出席時,由召集人指派人員擔任主席。開會時得視需要請相關單位列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