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

環境部令:核釋「物品或其包裝容器及其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公告事項第11項之補充規定,自114年7月1日生效


環境部
中華民國114年7月1日環部循字第1146112392號

核釋「物品或其包裝容器及其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公告事項第十一項之補充規定如下:

一、屬本公告列管物品或其容器之範圍,主要依附表一及附表二之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表貨品號列(以下簡稱貨品分類號列)認定。

二、無法依上述貨品分類號列認定者,本部將視個案核實據以認定。

三、本令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七月一日生效。

四、本部改制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一百十一年二月二十四日環署基字第一一一一○二一○○○號令,自本令生效日廢止。

 

部  長 彭啟明


附表(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