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

環境部令:修正「環境部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第4條、第11條條文


環境部
中華民國114年8月1日環部保字第1141048426號

修正「環境部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第四條、第十一條。

附修正「環境部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第四條、第十一條

 

部  長 彭啟明

 

環境部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第四條、第十一條修正條文

第 四 條  本會置委員二十一人,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為當然委員外,有關機關代表五人,由內政部、農業部、國家發展委員會、海洋委員會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之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人員兼任;其餘委員十四人,由主任委員就具有環境影響評估相關學術專長及實務經驗之專家學者中聘兼。全體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前項委員任期為二年;其中專家學者委員,續聘得連任一次,每次改聘席次不得少於該等委員人數二分之一。

  第一項有關機關代表職務異動時,各該機關應改派代表,補足原任期;專家學者委員出缺時,應予補聘,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第 十一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九月一日施行。


環境部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第四條、第十一條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