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 | 環境部資源循環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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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關: | 環境部資源循環署 |
發布日期: | 114.08.25 |
發布字號: | 環循基字第1146116548號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法規名稱: | 環境部資源循環署稽核認證團體監督會設置要點 |
內容: |
一、環境部資源循環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評鑑考核稽核認證團體執行廢 棄物清理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之稽核認證工作,特設稽核認證團體 監督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五人,由本署署長就環境保護或消費者保護相 關領域之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地方政府及本署代表遴聘之。任 期二年,期滿得予續聘。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五分之二。 三、本會任務如下: (一)評鑑本署委託認證之稽核認證團體。 (二)查核稽核認證團體稽核認證作業。 (三)受理各界對稽核認證作業不法之檢舉案。 四、本會置召集人一人,由委員互選之。 五、本會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由本署署長依第二點之規定,另行遴聘委 員遞補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六、從事回收及清除處理之機構,其董(理)監事、負責人及受僱人,不 得擔任本會委員。 本會委員於任期內從事回收清除處理業務者,本署署長得解聘之。 七、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署署長就業務主管人員中指定一人兼任, 辦理有關本會業務。本會有關幕僚作業,由本署相關業務單位人員兼 辦之。 八、本會每半年召開會議一次,以召集人為主席。必要時本署得召開臨時 會議。召集人未能出席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九、本會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並以出席委員過半數 之同意行之。 十、本會辦理稽核認證團體評鑑、查核及受理各界對稽核認證作業之檢舉 案時,得邀請稽核認認證團體列席說明。 十一、本會進行查核稽核認證團體認證作業時,得請環保機關協助進行查 詢及蒐集經稽核認證團體稽核認證之回收量、處理量相關資料。 前項所需經費由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相關項下支應。 十二、本會受理稽核認證作業之檢舉案,經委員三名以上連署,並經召集 人核可或經全體委員過半數之決議,得組成專案小組進行稽核認證 作業之查核。 十三、本會依第十點、第十一點、第十二點評鑑及查核之結果,應報請本 署核備。委員查詢或蒐集所得資料應予保密。 十四、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十五、(刪除) |
立法理由: |
環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