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4年10月14日環部人字第1140020471E號
修正「環境部處務規程」部分條文、「環境部氣候變遷署處務規程」第四條、第五條、第十五條、「環境部資源循環署處務規程」第四條、第五條、第十四條、「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處務規程」第四條、第五條、第十四條、「環境部環境管理署處務規程」第四條、第五條、第十五條、「國家環境研究院處務規程」部分條文、「環境部編制表」、「環境部氣候變遷署編制表」、「環境部資源循環署編制表」、「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編制表」、「環境部環境管理署編制表」及「國家環境研究院編制表」;「環境部編制表」、「環境部氣候變遷署編制表」、「環境部資源循環署編制表」、「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編制表」、「環境部環境管理署編制表」及「國家環境研究院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月十六日生效。
附修正「環境部處務規程」部分條文、「環境部氣候變遷署處務規程」第四條、第五條、第十五條、「環境部資源循環署處務規程」第四條、第五條、第十四條、「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處務規程」第四條、第五條、第十四條、「環境部環境管理署處務規程」第四條、第五條、第十五條、「國家環境研究院處務規程」部分條文、「環境部編制表」、「環境部氣候變遷署編制表」、「環境部資源循環署編制表」、「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編制表」、「環境部環境管理署編制表」及「國家環境研究院編制表」
部 長 彭啟明
環境部處務規程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 五 條 本部設下列司、處:
一、綜合規劃司,分五科辦事。
二、環境保護司,分四科辦事。
三、大氣環境司,分七科辦事。
四、水質保護司,分六科辦事。
五、環境資訊科技司,分六科辦事。
六、秘書處,分五科辦事。
七、人事處,分二科辦事。
八、政風處。
九、會計處,分三科辦事。
十、統計處,分二科辦事。
十一、法制處,分三科辦事。
第 六 條 綜合規劃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環境政策與環境基本法規之規劃、研擬及推動。
二、年度施政方針、中程與年度施政計畫、先期作業、中長程個案計畫之研擬、規劃、協調及管考;行政效能與為民服務工作之規劃、推動、督導及考核。
三、綠生活轉型政策、法規與淨零排放關鍵戰略之研擬、推動、協調、執行及督導。
四、綠生活轉型技術與商業模式之開發、推廣及應用。
五、環保標章產品與綠色採購管理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推動、執行及督導。
六、環境永續發展之政策規劃、推動、協調、執行及督導。
七、國際合作之規劃、推動、協調、執行及督導;駐外人員之遴選、聯繫、監督及管理。
八、公害糾紛處理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協調、推動、執行及督導;公害糾紛事件審理、和解協議、裁決及指定管轄事項之協助處理。
九、環境檢驗測定與環境保護人力發展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及指導。
十、其他有關綜合規劃事項。
第 七 條 環境保護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環境影響評估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推動、執行及督導。
二、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及政府政策環境影響評估意見徵詢作業。
三、環境保護許可整合管理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推動及督導。
四、環境教育政策、法規之規劃、研擬、推動、執行及督導;環境教育人員、設施場所、機構認證及管理法規之研擬。
五、環境法人與公益信託之設立、輔導及監督。
六、環境教育基金收支、保管與運用之規劃、審議、執行及督導。
七、其他有關環境保護事項。
第 八 條 大氣環境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空氣品質保護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推動、協調、執行及督導。
二、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管理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推動、協調、執行及督導。
三、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管理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推動、協調、執行及督導。
四、逸散污染源與施工機具空氣污染管理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推動、協調、執行及督導。
五、室內空氣品質管理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推動、協調、執行及督導。
六、噪音與振動管理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推動、協調、執行及督導。
七、環境中非屬原子能游離輻射污染與光害管理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推動、協調、執行及督導。
八、大氣監測與空氣品質預報之政策規劃、協調、執行及督導。
九、空氣污染防制基金收支、保管與運用之規劃、審議、執行及督導。
十、其他有關大氣環境事項。
第 九 條 水質保護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水體品質保護、總量管制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推動、協調、執行及督導。
二、陸域水體水質污染改善與現地處理技術之政策規劃、推動、協調、執行及督導。
三、陸域水體水質監測之政策規劃、協調、執行及督導。
四、非點源污染管理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推動、協調、執行及督導。
五、飲用水水質管理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推動、協調、執行及督導。
六、事業廢水污染源管理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推動、協調、執行及督導。
七、事業廢水創新處理技術與資源化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推動、協調、執行及督導。
八、公共、工業區與社區污水污染源管理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推動、協調、執行及督導。
九、水污染防治基金收支、保管與運用之規劃、審議、執行及督導。
十、其他有關水質保護事項。
第 十 條 環境資訊科技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智慧監測系統之規劃、開發及維運。
二、本部與所屬機關(構)資料治理制度之規劃、整合、協調、推動及督導。
三、環境技術發展、巨量資料及跨域數據之整合研析。
四、環境資源資料庫之規劃、建置、維護及營運。
五、本部與所屬機關(構)整體環境業務資訊應用發展政策之規劃、整合、協調、推動及督導。
六、本部與所屬機關(構)整體環境資料、資訊應用之政策規劃、發展、整合、協調、審議及管理。
七、本部與所屬機關(構)資通安全、機房資源之規劃、推動及管理。
八、本部與所屬機關(構)行政資訊系統之規劃、整合、協調及支援。
九、本部與所屬機關(構)數位轉型、人工智慧應用與新興技能推廣應用之政策規劃、發展、整合及協調。
十、其他有關環境資訊科技事項。
第 十八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環境部氣候變遷署處務規程第四條、第五條、第十五條修正條文
第 四 條 本署設下列組、室:
一、淨零推動組,分三科辦事。
二、排放管理組,分四科辦事。
三、減量交易組,分四科辦事。
四、調適韌性組,分四科辦事。
五、碳費推動組,分四科辦事。
六、秘書室。
七、人事室。
八、政風室。
九、主計室。
第 五 條 淨零推動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施政計畫與方案之彙辦、管制、考核及評估。
二、國家因應氣候變遷行動綱領與溫室氣體相關行動方案之研擬、推動、執行及協調。
三、國家溫室氣體長期減量目標與階段管制目標之規劃、推動、協調及執行。
四、溫室氣體淨零排放路徑之規劃、推動及協調。
五、國家溫室氣體排放清冊、溫室氣體國家報告、環境部門排放管制成果建立與撰擬之規劃、推動、協調及執行。
六、國際碳邊境調整機制因應作為之規劃、推動、協調及執行。
七、氣候變遷國際合作之規劃、推動、協調及執行。
八、法制、訴願與國家賠償事件之審議及處理。
九、其他有關淨零推動事項。
第 十五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環境部資源循環署處務規程第四條、第五條、第十四條修正條文
第 四 條 本署設下列組、室:
一、綜合規劃組,分三科辦事。
二、永續消費回收組,分四科辦事。
三、再利用推動組,分六科辦事。
四、循環處理組,分六科辦事。
五、秘書室。
六、人事室。
七、政風室。
八、主計室。
第 五 條 綜合規劃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施政計畫與方案之彙辦、管制、考核及評估。
二、資源循環政策、法規之研擬、推動、協調、執行及督導。
三、一般廢棄物源頭減量政策、法規之研擬、推動、協調、執行及督導。
四、有嚴重污染環境之虞物品禁止、限制使用策略之規劃、協調、推動、執行及督導。
五、資源循環物質流向追蹤之規劃、執行、管理及督導。
六、國際合作與技術交流之規劃、協調、推動及執行。
七、法制、訴願與國家賠償事件之審議及處理。
八、其他有關綜合規劃事項。
第 十四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處務規程第四條、第五條、第十四條修正條文
第 四 條 本署設下列組、室:
一、綜合規劃組,分四科辦事。
二、評估管理組,分四科辦事。
三、風險管控組,分五科辦事。
四、危害控制組,分五科辦事。
五、秘書室。
六、人事室。
七、政風室。
八、主計室。
第 五 條 綜合規劃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施政計畫與方案之彙辦、管制、考核及評估。
二、化學物質管理政策綱領、行動方案之研擬、推動、執行及督導。
三、化學物質與環境用藥管理國際合作之規劃、推動、協調及執行。
四、化學物質與環境用藥相關國家標準之推動、協調及執行。
五、化學物質與環境用藥跨部會邊境管理之規劃、推動、協調及執行。
六、化學物質國際公約之規劃、推動、執行及考核。
七、化學物質管理基金收支、保管與運用之規劃、審議、執行及督導。
八、法制、訴願與國家賠償事件之審議及處理。
九、其他有關綜合規劃事項。
第 十四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環境部環境管理署處務規程第四條、第五條、第十五條修正條文
第 四 條 本署設下列組、室、中心:
一、綜合規劃組,分三科辦事。
二、一般廢棄物管理組,分六科辦事。
三、環境衛生組,分三科辦事。
四、環境執法組,分四科辦事。
五、秘書室。
六、人事室。
七、政風室。
八、主計室。
九、北區環境管理中心,分四科辦事。
十、中區環境管理中心,分四科辦事。
十一、南區環境管理中心,分四科辦事。
第 五 條 綜合規劃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施政計畫與方案之彙辦、管制、考核及評估。
二、環境管理與土壤、底泥與地下水污染預防、整治政策、法規之研擬、推動、執行及督導。
三、環境管理國際交流業務之研擬、推動及執行。
四、法制、訴願與國家賠償事件之審議及處理。
五、土壤、底泥與地下水污染預防、監測、整治之督導、輔導及核定。
六、土壤與地下水污染查證工作之規劃、研擬、推動及督導。
七、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收支、保管與運用之規劃、審議、執行及督導。
八、其他有關綜合規劃事項。
第 十五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國家環境研究院處務規程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 四 條 本院設下列組、中心及室:
一、綜合規劃組,分三科辦事。
二、氣候變遷研究中心。
三、環境治理研究中心。
四、檢測技術中心,分六科辦事。
五、檢測認證中心,分五科辦事。
六、環教認證中心,分四科辦事。
七、秘書室。
八、人事室。
九、政風室。
十、主計室。
第 五 條 綜合規劃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施政計畫與方案之彙辦、管制、考核及評估。
二、環境政策發展研究之規劃、研究成果及技術之推廣。
三、環境研究國際交流與合作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四、法制業務之規劃及研處。
五、其他有關綜合規劃事項。
第 七 條 環境治理研究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大氣環境污染預防及治理技術發展之研究。
二、水域環境污染預防及治理技術發展之研究。
三、土壤、底泥污染預防及治理技術發展之研究。
四、環境流布調查及治理技術發展之研究。
五、國內環境治理學術機構與相關組織交流合作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六、其他有關環境治理研究事項。
第 十六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環境部等編制表(請參見PDF)
環境部處務規程部分條文等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