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公告
中華民國114年11月3日 環部授研字第1145114170號
主 旨:預告修正「檢驗測定許可申請收費標準」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環境部。
二、訂定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91條第2項、噪音管制法第34條、水污染防治法第23條第2項、第67條第2項、廢棄物清理法第73條第2項、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55條、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46條、環境用藥管理法第56條、氣候變遷因應法第61條第2項及規費法第10條第1項。
三、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之眾開講(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國家環境研究院
(二)地址:桃園市中壢區民族路3段260號
(三)電話:(03)4915818分機72124
(四)傳真:(03)4910419
(五)電子郵件:cychen@moenv.gov.tw
(六)聯絡人:陳副研究員
部 長 彭啟明
檢驗測定許可申請收費標準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其他事項說明(請參見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