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公告
中華民國114年11月4日 環部空字第1141069776A號
主 旨:預告修正「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供空氣品質監測儀器校驗服務規費收費標準」第二條、第三條草案,其名稱並修正為「環境部提供空氣品質監測儀器校驗服務規費收費標準」。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環境部。
二、修正依據:規費法第10條第1項。
三、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之眾開講(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本次修正係因應行政院組織改造,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12年8月22日改制為環境部,屬單純文字修正,預告期間擬縮短為14天,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大氣環境司
(二)地址:(100006)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一段83號
(三)聯絡人:陳環境監測技術師
(四)電話:(02)2311-7722轉2336
(五)傳真:(02)2311-3185
(六)電子郵件:yenchen@moenv.gov.tw
部 長 彭啟明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供空氣品質監測儀器校驗服務規費收費標準第二條、第三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其他事項說明(請參見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