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公告
中華民國114年11月13日 環部循字第1146121145號
主 旨:預告修正「應設置資源回收設施之容器或乾電池販賣業者範圍、設施設置、規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公告事項第五項附件二、第八項附件三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環境部。
二、修正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19條第2項。
三、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之眾開講(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自112年8月22日改制環境部,旨揭公告事項僅單純文字修正,爰將預告期間縮短為14日,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環境部資源循環署
(二)地址:100211臺北市中正區潮州街2號
(三)聯絡人:洪管理師
(四)電話:(02)23705888分機30246
(五)傳真:(02)23703849
(六)電子郵件:chengjung.hung@moenv.gov.tw
部 長 彭啟明 公出
政務次長 葉俊宏 代行
應設置資源回收設施之容器或乾電池販賣業者範圍、設施設置、規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公告事項第五項附件二、第八項附件三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其他事項說明(請參見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