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

環境部公告:訂定「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七日至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取得廚餘再利用檢核之畜牧場可清運廚餘至廚餘產生源所在地環保機關指定之地點,為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及核准之清運方式」,自即日生效


環境部公告
中華民國114年12月5日環部授管字第1147129587號

主  旨:訂定「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七日至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取得廚餘再利用檢核之畜牧場可清運廚餘至廚餘產生源所在地環保機關指定之地點,為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及核准之清運方式」,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廢棄物清理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四款。

 

部  長 彭啟明   

環境管理署署長 顏旭明 決行


其他事項說明(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