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

環境部令:修正「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供空氣品質監測儀器校驗服務規費收費標準」第2條、第3條條文,名稱並修正為「環境部提供空氣品質監測儀器校驗服務規費收費標準」


環境部
中華民國114年12月15日環部空字第1141077459號

修正「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供空氣品質監測儀器校驗服務規費收費標準」第二條、第三條,名稱並修正為「環境部提供空氣品質監測儀器校驗服務規費收費標準」。

附修正「環境部提供空氣品質監測儀器校驗服務規費收費標準」第二條、第三條

 

部  長 彭啟明

 

環境部提供空氣品質監測儀器校驗服務規費收費標準第二條、第三條修正條文

第 二 條  本標準所稱各級環保機關:在中央為環境部(以下簡稱本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在縣(市)為縣(市)環境保護局。

第 三 條  本部提供空氣品質臭氧監測儀器校驗服務,應徵收行政規費,每件次新臺幣五千三百元。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供空氣品質監測儀器校驗服務規費收費標準第二條、第三條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其他事項說明(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