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4年12月31日環部綜字第1141083060號
主 旨:訂定「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具有環境領域特殊專長」,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 據: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四條第二款。
公告事項: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具有環境領域特殊專長,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曾經或現任於其他國家或於我國之環境產業或領域(包括各類污染防治、水土保持、資源循環、廢棄物處理、環境資源調查與監測、生態保育與自然修復、水利、水資源供應與管理、環境資訊與規劃管理、環境基礎科技與技術、環境健康與安全衛生、海洋保育、氣候變遷因應或環境教育),最近月薪達新臺幣十六萬元。
二、具有獨到才能或有傑出研發設計,或有新創實績(包括具國外新創公司成功上市經驗之高階主管或研發團隊核心技術人員、具國外新創公司成功被其他公司購併經驗之高階主管或研發團隊核心技術人員、具投資國外新創或相關計畫之新創有實績之創投公司或基金之高階主管)。
三、諾貝爾獎得主(Nobel Prize)、唐獎得主(Tang Prize)、沃爾夫獎得主(Wolf Prize)或其他相當資格之國際獎項得主。
四、國家科學院院士、國家院士級學者(包括各類污染防治、水土保持、資源循環、廢棄物處理、環境資源調查與監測、生態保育與自然修復、水利、水資源供應與管理、環境資訊與規劃管理、環境基礎科技與技術、環境健康與安全衛生、海洋保育、氣候變遷因應或環境教育之領域)。
五、現任或曾任大學講座教授、教授、副教授、或研究機構之研究員及副研究員,在學術上有重要貢獻或重要專門著作或最近三年內有研究成果發表為國際所推崇(包括各類污染防治、水土保持、資源循環、廢棄物處理、環境資源調查與監測、生態保育與自然修復、水利、水資源供應與管理、環境資訊與規劃管理、環境基礎科技與技術、環境健康與安全衛生、海洋保育、氣候變遷因應或環境教育之領域)。
六、獲得博士學位後,繼續執行環境相關專門職業或於研究機構從事環境領域(包括各類污染防治、水土保持、資源循環、廢棄物處理、環境資源調查與監測、生態保育與自然修復、水利、水資源供應與管理、環境資訊與規劃管理、環境基礎科技與技術、環境健康與安全衛生、海洋保育、氣候變遷因應或環境教育)研究工作或從事環境技術研發或管理工作四年以上。
七、具有博士學位且其專長為國內所欠缺(包括各類污染防治、水土保持、資源循環、廢棄物處理、環境資源調查與監測、生態保育與自然修復、水利、水資源供應與管理、環境資訊與規劃管理、環境基礎科技與技術、環境健康與安全衛生、海洋保育、氣候變遷因應或環境教育之領域)。
八、其他經中央部會主管機關推薦並由環境部認定對我國環境產業具貢獻潛力(包括各類污染防治、水土保持、資源循環、廢棄物處理、環境資源調查與監測、生態保育與自然修復、水利、水資源供應與管理、環境資訊與規劃管理、環境基礎科技與技術、環境健康與安全衛生、海洋保育、氣候變遷因應或環境教育之領域)。
部 長 彭啟明
其他事項說明(請參見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