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5年1月22日環部水字第1151001848號
主 旨:修正「聚丙烯醯胺、聚氯化己二烯二甲基胺及氯甲基一氧三環二甲基胺聚合物為飲用水水質處理藥劑」,名稱並修正為「聚丙烯醯胺、聚氯化己二烯二甲基胺及氯甲基一氧三環二甲基胺聚合物之高分子凝聚劑,為飲用水水質處理藥劑」,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飲用水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附表一所列之聚丙烯醯胺、聚氯化己二烯二甲基胺及氯甲基一氧三環二甲基胺聚合物之高分子凝聚劑,為飲用水水質處理藥劑。
二、當飲用水水源之原水濁度大於二五○NTU時,始得使用本公告之高分子凝聚劑,並應於每次使用後七日內依附表二高分子凝聚劑使用紀錄申報表之格式製作紀錄,以書面或網路傳輸方式向環境部申報。上述紀錄應保存三年備查。未依規定申報或申報不實者,不得使用高分子凝聚劑作為飲用水水質處理藥劑。
三、其他事項依環境部公告之飲用水水質處理藥劑一般規定事項辦理。
部 長 彭啟明 公出
政務次長 葉俊宏 代行
附表(請參見PDF)
其他事項說明(請參見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