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公告 中華民國115年1月22日環部循字第1156100940號 主 旨:修正「應標示回收相關標誌之乾電池責任業者範圍、標誌圖樣大小、位置及其他應遵行事項」公告事項第八項、第九項、第十項,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九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第八項刪除。 二、第九項刪除。 三、第十項刪除。 部 長 彭啟明 公出 政務次長 葉俊宏 代行 其他事項說明(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