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

環境部公告:修正「應標示回收相關標誌之乾電池責任業者範圍、標誌圖樣大小、位置及其他應遵行事項」公告事項第8項、第9項、第10項規定,自即日生效

環境部公告
中華民國115年1月22日環部循字第1156100940號

主  旨:修正「應標示回收相關標誌之乾電池責任業者範圍、標誌圖樣大小、位置及其他應遵行事項」公告事項第八項、第九項、第十項,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九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第八項刪除。

二、第九項刪除。

三、第十項刪除。

 

部  長 彭啟明 公出

政務次長 葉俊宏 代行


其他事項說明(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