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令 | 中華民國110年1月25日 院授主基法字第1100200053A號 |
修正「水污染防治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七條。 附修正「水污染防治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七條 院 長 蘇貞昌 水污染防治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七條修正條文 第 七 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水污染防治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署署長指定副署長一人兼任;其餘委員由本署署長遴聘有關機關(構)代表、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代表擔任,並指定一人兼任副召集人。 前項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二。 本會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均為無給職。 水污染防治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七條總說明及對照表 |
環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