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5年3月2日 環境部環部循字第 1156102665 號
主 旨:修正「物品回收清除處理費(機動車輛類)費率」,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廢棄物清理法第十六條第五項。
公告事項:
一、「物品回收清除處理費(機動車輛類)費率」,如附表。
二、責任業者及其所屬公會或環境保護相關團體得隨時提出具體科學性數據、
資料,供檢討修正之參考。中央主管機關得依基金安全庫存及環保標章取
得比例據以提交資源回收費率審議委員會審議,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
修正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