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5年3月5日 環部循字第1156102323號
主 旨:修正「限制塑膠類托盤及包裝盒使用」公告事項第五項,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十三條。
公告事項:
第五項修正為:指定公私場所除應依第三項規定減少指定容器使用量外,並應
遵行下列事項:
(一)指定公私場所應依指定格式訂定減量計畫,除一百零一年度之減量
計畫,應於一百零一年三月三十一日前提報外,應於每年十一月三
十日前,將次年度之減量計畫送達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但
指定公私場所採連鎖型態經營者,得由總公司彙整所屬各指定公私
場所之減量計畫,一併於前述期限內送達中央主管機關轉直轄市或
縣(市)主管機關。
計畫,應於一百零一年三月三十一日前提報外,應於每年十一月三
十日前,將次年度之減量計畫送達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但
指定公私場所採連鎖型態經營者,得由總公司彙整所屬各指定公私
場所之減量計畫,一併於前述期限內送達中央主管機關轉直轄市或
縣(市)主管機關。
(二)新設立之指定公私場所,應於接獲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通知
後二個月內,將減量計畫送達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年度期
間為接獲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通知之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後二個月內,將減量計畫送達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年度期
間為接獲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通知之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三)減量計畫應包含內容如下:
- 預定改用替代容器之商品名稱、數量、期間及替代容器之材質。
- 預定減輕重量之指定容器規格、盛裝商品名稱、數量及期間。
- 預定改為不使用托盤或包裝盒包裝之商品名稱、數量及期間。
- 一百零二年度起,預定自蛋、糕點麵包及蔬果類以外減少之指定
容器商品名稱、數量及期間。 - 改用替代容器者,應提供該容器製造、輸入、販賣及原料供應業
者名單。未提供者,應檢附證明該容器原料不含聚乙烯對苯二甲
酸酯(PET)、聚苯乙烯(PS)、聚氯乙烯(PVC)、聚乙烯
(PE)或聚丙烯(PP)等塑膠材質之檢驗報告。檢驗方法包含傅
立葉轉換紅外光儀(Fourier Transform Infrared, FTIR)、示
差掃描量熱法(Differential Scanning Calorimetry, DSC)、核磁共振儀
(Nuclear Magnetic Resonance, NMR)、熱裂解分析
儀(Pyrolyzer)或熱重量法(Thermogravimetric Analysis, TGA)等。 - 前目檢驗報告,應由取得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TAF)、國際
實驗室認證聯盟(International Laboratory Accreditation
Cooperation; ILAC)認證或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檢測機構出具。 - 說明可資查證年度減量成果之佐證方式或文件。
-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內容。
(四)指定公私場所應依指定格式填寫年度減量成果,並於每年三月三十
一日前提報上一年度減量成果送達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但
指定公私場所採連鎖型態經營者,得由總公司彙整所屬各指定公私
場所之年度減量成果,一併於前述期限內送達中央主管機關轉直轄
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五)年度減量成果應包含內容如下:
一日前提報上一年度減量成果送達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但
指定公私場所採連鎖型態經營者,得由總公司彙整所屬各指定公私
場所之年度減量成果,一併於前述期限內送達中央主管機關轉直轄
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五)年度減量成果應包含內容如下:
- 改用替代容器之商品名稱、數量、期間及替代容器之材質。
- 減輕重量之指定容器規格、盛裝商品名稱、數量及期間。
- 改為不使用托盤或包裝盒包裝之商品名稱、數量及期間。
- 年度減量成果之佐證文件。
-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內容。
(六)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接獲指定公私場所提報之年度減量成
果,經審查內容有欠缺而得補正者,應通知指定公私場所於七日
內補正。
果,經審查內容有欠缺而得補正者,應通知指定公私場所於七日
內補正。
部 長 彭啟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