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

環境部令:修正「檢驗測定許可申請收費標準」

環境部
中華民國115年3月20日環部研字第1155102706號
修正「檢驗測定許可申請收費標準」。
附修正「檢驗測定許可申請收費標準」
 
部  長 彭啟明
 
檢驗測定許可申請收費標準修正條文
第 一 條  本標準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噪音管制法第三十四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二項、廢棄物清理法第七十
三條第二項、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五十五條、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
理法第四十六條、環境用藥管理法第五十六條、氣候變遷因應法第六十一條
第二項及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檢驗測定各項申請時,依下列規定向申請機構收取相
                   關費用:

   

第 三 條  因公務需要於檢驗測定機構之補發、換發、變更許可證,免繳納證照費。

第 四 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

檢驗測定許可申請收費標準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其他事項說明(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