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管機關: | 環境部 |
|---|---|
| 公(發)布機關: | 環境部 |
| 公(發)布日期: | 115.05.08 |
| 公(發)布字號: | 環部綜字第1151019494號函 |
| 內容: | 主 旨:關於「公有山坡地放領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影響環境保護相關查註 ,因污水處理廠已非本部主管業務,爰停止適用本部 85 年 5 月 2 日 環署綜字第 26224 號函,並另行說明相關認定原則,請查照。 說 明:一、依「公有山坡地放領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及內政部於 115 年 2 月 9 日研商國有耕地放領查註及相關行政作業會議之 115 年 3 月 11 日台內地字第 1150261408 號函送會議紀錄辦理。 二、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認定屬於「公有山坡地放領辦法」第三條第一項 第四款規定,影響環境保護: (一)土地位於現有、興建中或初、複勘通過之公有廢棄物處理場(廠) 及其用地毗鄰區域水平距離一百公尺範圍內。 (二)其他經地方環境保護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環境保護,報經中央環境 保護主管機關核定者。 三、本部改制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85 年 5 月 2 日環署綜字第 26224 號函之函釋,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正 本:直轄市環保機關、縣(市)環保機關 副 本:內政部、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本部水質保護司 、環境管理署、法制處、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環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