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令 | 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 環署綜字第1100000531號 |
修正「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第四條、第十一條。 附修正「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第四條、第十一條 署 長 張子敬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第四條、第十一條修正條文 第 四 條 本會置委員二十一人,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為當然委員外,有關機關代表五人,由內政部、衛生福利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科技部及國家發展委員會之司(處)長層級以上人員兼任;其餘委員十四人,由主任委員就具有環境影響評估相關學術專長及實務經驗之專家學者中聘兼。全體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前項委員任期為二年;其中專家學者委員,續聘得連任一次,每次改聘席次不得少於該等委員人數二分之一。 第一項有關機關代表職務異動時,各該機關應改派代表,補足原任期;專家學者委員出缺時,應予補聘,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第 十一 條 本規程除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二十八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十年八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第四條、第十一條總說明及對照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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