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令 | 中華民國110年2月1日 環署土字第1101013028號 |
核釋土地開挖過程中,所挖出之土壤會逸散或釋放氨氣時,於土地開發範圍內,測得氨濃度超過勞工作業場所容許暴露標準之空氣中有害物容許濃度(八小時日時量平均容許濃度)為五○ppm(三十五mg/m3);或於土地開發範圍外,測得氨濃度為一ppm時,核屬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七條第五項所稱有影響人體健康之虞情形之一。 署 長 張子敬 |
環保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令 | 中華民國110年2月1日 環署土字第1101013028號 |
核釋土地開挖過程中,所挖出之土壤會逸散或釋放氨氣時,於土地開發範圍內,測得氨濃度超過勞工作業場所容許暴露標準之空氣中有害物容許濃度(八小時日時量平均容許濃度)為五○ppm(三十五mg/m3);或於土地開發範圍外,測得氨濃度為一ppm時,核屬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七條第五項所稱有影響人體健康之虞情形之一。 署 長 張子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