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

修正「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3條條文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中華民國11025
環署水字第1101013882
修正「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十三條。
附修正「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十三條
署  長 張子敬
 
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十三條修正條文
  十三  條  (刪除)

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