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 | 環保署管考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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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布日期: | 110.03.11 |
發布字號: | 環署管字第1101030931號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法規名稱: | 國家企業環保獎評選要點 |
內容: |
一、目的: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公開評選表揚具有環境保護重 大績效之企業,促進其他企業以得獎者為楷模,善盡企業社會責任, 共同推動環境保護工作,提升環境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評選組別: (一)製造業組:如從事電子、光電、通訊、生技、食品、精密機械、船 舶及車輛製造、鋼鐵、建材、造紙、石油化工原料製造加工、紡織 、染整、農、林、漁、牧、礦、土石採取、藥品製造、火力發電及 燃氣供應、廢棄物回收處理、用水供應及污染整治等。 (二)非製造業組:如從事醫療保健服務、研發及設計、營造、批發及零 售、運輸及倉儲、住宿及餐飲、觀光旅遊、資訊及通訊傳播、金融 及保險、不動產買賣、運動娛樂、休閒服務、教育服務、綠能(含 太陽能、生質能、地熱能、風力及水力)發電、國內無設立工廠或 工廠已無從事生產之製造業等。 三、參加評選資格: (一)評選年度(參選報名之前一年度)前,經政府登記有案,於境內設 立且營運中之企業。同一企業體系總機構或所屬之分(子)公司、 廠(場)或營運處(所)等,得以個別企業名稱參選。報名參選之 企業名稱應與登記有案之證件名稱相符。 (二)自評選年度至報名期限截止日,參選企業單項污染行為違反本署主 管之環保法規,受處罰一次以內,總處罰二次以內,且無欠繳環保 罰鍰者。裁處金額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者不列入計次,所屬之分 (子)公司、廠(場)或營運處(所)採個別計算。 (三)屬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二條所稱中小企業參選者,得由評選委員會 議決議擇優獎勵。 (四)自評選前三年度至報名期限截止日,未曾發生重大危害環境、衛生 、食品安全、公共安全、重大職業災害案件者。 四、報名方式: 符合參加評選資格之企業,於報名期限截止日前填妥參選文件上傳至 國家企業環保獎網站報名參選。 五、參選企業應具備文件: (一)報名階段: 1.報名表(每年與報名日期同步公告於國家企業環保獎網站)。 2.參選企業得提報評選年度前之環保優良事蹟(以評選前一年度之 環保優良事蹟為重點),並依報名表之評選指標項目(包括環境 政策與管理、能資源節用貢獻、污染防治減量成效、環境參與及 其他績優事蹟等五大面向)逐項提報說明,含佐證資料影本及照 片。 3.參選報名之企業名稱應與登記有案之證件名稱相符。報名資料不 齊者,經通知補正,應於通知日起十日內完成補正,屆期未完成 補正者,不受理其申請。 (二)複選階段: 複選第一、二階段簡報電子檔,依入選複選通知送達本署指定地點 。 六、報名日期: 每年於開放報名日前一個月於國家企業環保獎網站公告。 七、評選方式: 由本署管制考核及糾紛處理處處長為召集人,邀集五至八名專家、學 者及本署管制考核及糾紛處理處代表一名組成評選委員會,辦理評選 工作,委員任一性別比例應達五分之二;召集人及本署管制考核及糾 紛處理處代表未克出席時,得指定代理人出席。 (一)初選 1.由本署就報名資料進行審查。 2.資格審查通過及評選指標項目符合度達百分之五十以上之企業名 單彙整後,送交評選委員初選會議,議決入選複選名單。 (二)複選: 1.第一階段評選委員分組審查:由進入複選階段之企業,推派簡報 代表向評選委員進行口頭簡報及詢答。 2.第二階段實地現勘:評選委員由第一階段評選委員分組審查企業 擇優進行實地現勘。 3.評選委員依五大評選指標項目評分。 4.複選階段,主席由本署管制考核及糾紛處理處代表擔任,如不克 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產生。 5.評選委員出席複選第一、二階段家數應超過一半以上者,始列入 複選評分。 6.複選結果提交評選委員會決選會議議決獲獎表揚名單。 (三)決選: 評選委員會召開決選會議議決複選結果,獲獎名單須經評選委員會 議二分之一以上評選委員出席議決之。 八、獎勵: (一)評選及敘獎方式: 依評分結果,將獎項區分為巨擘獎、金、銀、銅級獎與入圍獎。 1.巨擘獎:曾獲中華民國企業環保獎榮譽環保企業獎座或本獎項榮 譽環保企業獎座且精進環保績效者,於製造業組及非製造業組共 擇優頒發至多五名。 2.金級獎:評分達九十分以上。 3.銀級獎:評分達八十五分以上。 4.銅級獎:評分達八十分以上。 5.入圍獎:評分達七十八分以上。 (二)舉辦頒獎典禮,由本署公開頒發獎牌,頒發獎項為巨擘獎、金、銀 、銅級獎;入圍獎獲獎狀一紙。 (三)獲獎企業由本署公布名單,並透過新聞、電視媒體、網路、觀摩會 等活動公開表揚其績優環保事蹟。 九、附則: (一)本署得使用獲獎者報名所檢附之資料,作為環境保護文宣之內容。 (二)獲獎者應配合本署辦理績優專輯彙編、頒獎典禮、觀摩研討會及宣 導活動等相關事宜。 (三)獲獎者自行宣傳獲獎訊息時,僅能以該獲獎企業作為宣傳對象。 (四)自評選年度至頒獎典禮前發生重大危害環境、衛生、食品安全、公 共安全、重大職業災害案件或報名資料有嚴重不實等情事,經查證 屬實,本署得取消獲獎資格;已領獎者,本署得撤銷或廢止獎勵資 格,並追回獎牌(狀)。 (五)連續三年均獲得銀級以上獎項者,另頒發「榮譽環保企業獎座」一 座。 (六)如發生重大天然災害、傳染病流行疫情、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等情 事,本署得公告調整第六點至前點辦理方式。 |
立法理由: |
環保